(2017年8月18日区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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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条? 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和《屯溪区政协十三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》,制定本简则。
第二条? 本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,组织委员就我区社会和法制方面的重要问题开展经常性活动,发挥政治协商、民主监督、参政议政作用的工作机构。
第三条? 本委员会的任务:
(一)认真学习、宣传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、法规,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工会、青年、妇女、民族宗教、法制等方面的方针、政策。
(二)围绕加快建设黄山市“首善之区”、全面提升中心城区首位度目标,就我区社会和法制方面的突出问题、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,深入开展调研、视察,提出意见、建议或提案。
(三)团结和联系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,积极反映社情民意。
(四)协助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、宗教政策,促进民族团结、宗教和谐。
(五)承办常委会、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。
第四条? 根据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精神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做好年度工作总结,并向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报告。
第五条 ?加强与对口部门的工作联系,沟通情况,互通信息,密切合作。
第六条? 根据工作需要举行全体委员会议,讨论决定本委员会有关事项。以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和建议,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;重要问题,报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。
第七条? 本简则经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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