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7年8月18日区政协十三届二次常委会议通过)
第一条 根据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》和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》及《屯溪区政协十三届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》,制定本简则。
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征集、审查立案、分送交办和提案办理的督促等工作的工作机构。
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任务:
(一)起草区政协常委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,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,向常委会议、主席会议报告工作。
(二)积极探索建立并完善提案办理协商工作机制。制定全体会议期间提案工作方案和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。
(三)依照有关规定,开展提案工作培训,组织征集提案,做好知情明政服务。
(四)对收到的提案审查立案,协商确定承办单位。
(五)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促,对提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,及时商请承办单位重新办理。
(六)对提案进行综合分析,采取多种形式向中共屯溪区委、区人大常委会、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重要意见和建议。
(七)组织重点提案的遴选与督办。
(八)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,推进提案工作公开化。
(九)组织优秀提案的评比和表彰。
(十)加强与区委办公室、区人大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。
(十一)加强与政协委员和区各民主党派、有关人民团体、以及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联系与协作。
(十二)承办常委会、主席会议交办的其它任务。
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,必要时可临时召集;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。
第五条 以提案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或书面材料,须经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通过;重要问题,报请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审定。
第六条 本简则经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。